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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厂转让协议书

大连律师解读:违法转让采石厂 合同无效自担责

1月20日,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擅自将国家明令禁止转让的采石厂发包给他人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鲍庆林为滁州市庆林采石厂私营业主,领有国家正式的采矿许可证。2007年9月1日,与被告刘万水、刘万琴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将采石厂发包给两被告,并收取相应承包费。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原告将两被告诉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被告支付承包费141460元及违约金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经批准擅自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采矿权的转让于企业的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情形,明确禁止借转让之名对权证进行倒卖牟利的强制性规定,。

对该起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2)

对该起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2) 2010 07 23 16:46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款项明确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该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所以,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是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要式法律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采石场转让时未有经过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因此双方的行为是当然的无效行为。本案转让的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是与采石场属一个整体,是为采矿服务的,因采石场转让未经批准而无法开采,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的转让失去了意义,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本案的。

案例说法:违法转让采石厂 合同无效自担责_监管动态

1月20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擅自将国家明令禁止转让的采石厂发包给他人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鲍庆林为滁州市庆林采石厂私营业主,领有国家正式的采矿许可证。2007年9月1日,与被告刘万水、刘万琴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将采石厂发包给两被告,并收取相应承包费。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原告将两被告诉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被告支付承包费141460元及违约金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经批准擅自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采矿权的转让于企业的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情形,明确禁止借转让之名对权证。

兴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兴义市坝家沟采石厂采矿权协议转让公示

(十二)资源储量情况:依据转让方提供的二O一一年十一月由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编制的《兴义市坝家沟采石厂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料中显示:截止2011年11月,兴义市坝家沟采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保有(333)资源量16.04万立方米(35.93万吨),矿区面积0.0118平方公里,准采标高1275米1227米。本次转让的建筑石料用灰岩(333)资源量为: 16.04万立方米(35.93万吨)。二、转让人基本情况矿山名称:兴义市坝家沟采石厂;采矿权人:曹 洪;地址:兴义市马岭镇龙井村十一组;身份证号:522321197202190214。 发证机关: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三、受让人基本情况依据转让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载明内容:企业名称:兴。

采石厂转让合同纠纷

【 】2001年1月19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告林某将塘位两处(南塘位、北塘位)、房屋十三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2001年1月20日付款6万元,余款4万元分期给付,由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4万...。

采石厂转让合同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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