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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场管理制度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1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九次会议批准)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砂石灰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砂石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法搜

为了加强砂石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砂石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砂石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 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查验核定”方式征收税款: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砂石灰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桃江公众信息——走进桃江

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和砂石经营管理,规范河道砂石开采与经营行为,确保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桃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设置砂石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船只和专门设备开采、挖掘砂粒和卵石、淘金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砂石场,是指集中进行砂粒、卵石、碎石、成品混凝土装卸、堆放、运输、销售。

南通崇川海事处推动砂石市场完善安全制度从源头强化砂石运输船舶管理

3月28日,南通崇川海事处从市水上砂石物资交易市场管理处了解到,该管理处已经完成了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修订,并充分听取了海事管理机构的建议,在制度中增加完善了有关船舶签证、防止超载、恶劣气候防抗等规章制度。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有效配合海事监管工作。月初,崇川海事处执法人员得知砂石市场管理处将对原有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后,多次上门沟通宣传,对水上作业特殊性提出了专业性建议,并从海事监管角度提出了管理要求。此次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是该处推行制度化管理的一项新进展,在对水上砂石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 【】 【】。

法意::法律法规 浙江省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批准) 条 为加强砂石灰市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本规定所称砂石灰是指海砂、河砂、山砂、卵石、塘渣、块石及块石的加工产品,生石灰、熟生灰、水石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技术监督、城建、水利、物价、地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 (1999年5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批准) 条为加强砂石灰市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本规定所称砂石灰是指海砂、河砂、山砂、卵石、塘渣、块石及块石的加工产品,生石灰、熟石灰、水石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技术监督、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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