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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采沙管理条例

云南省财政厅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盟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西盟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普府规登准〔2008〕2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西盟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西盟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条 为加强西盟县河道管理,合理开发河道资源,保障河势、堤岸稳定和防洪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盟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利用采砂工程、机械、设备或人力等方式直接从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开采河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

云南省财政厅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盟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西盟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普府规登准〔2008〕2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西盟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西盟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条 为加强西盟县河道管理,合理开发河道资源,保障河势、堤岸稳定和防洪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盟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利用采砂工程、机械、设备或人力等方式直接从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开采河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公安、航道、海事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经营。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法规库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1993年3月21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九次会议批准)目 录章 总 则章 植树造林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四章 林业经营管理第五章 林业科技第六章 林业资金第七章 管理职责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第九章 附 则章 总 则条 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及有关、,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条例。关联:条 林业是国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自治州的一大产业,又是一项公益事业。应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合理采伐,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法意::法律法规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1991年4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 录章 总 则章 植树造林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四章 采伐管理第五章 木材经营管理第六章 林业科技第七章 林政管理第八章 管理职责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章 附 则章 总 则 条 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根据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 林业是自治州的重要产业,应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稳定和。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公安、航道、海事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经营。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行政公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注】 年月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章 总 则 章 植树造林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章 采伐管理 第五章 木材经营管理 第六章 林业科技 第七章 林政管理 第八章 管理职责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 林业是自治州的重要产业应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稳定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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