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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建沙场应怎样管理

松花江沿岸21处违建被拆 同时取缔2处非法卸沙场

记者从市水政监察局获悉,昨天该局联合市河道、滩涂、公安等多部门对松花江沿岸私建滥建、非法沙场进行拆除取缔,共拆除沿江私建房、鱼棚子等违建21处,同时取缔非法卸沙场2处。据介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私搭滥建,不仅阻碍行洪,也严重影响松花江沿岸景观带建设。此次整治行动对松花江南岸的大顶子山到运粮河口(太安村)区域,松花江北岸的大顶子山万宝堤防(与肇东交界处)区域,予以全线清理。昨天,执法人员对四环桥南、北岸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建进行拆除,共拆除私建房、鱼棚子、羊圈、废码头等违章建筑21处,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同时,执法人员还对松北区船厂后坞滩地区域的2处非法卸沙场予以取缔,并限期半个月内将两处共计4000平方米沙堆全部清除。据悉,本次清理行动还对另外5处共300余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下发了自行。

松花江沿岸21处违建被拆 同时取缔2处非法卸沙场

记者从市水政监察局获悉,昨天该局联合市河道、滩涂、公安等多部门对松花江沿岸私建滥建、非法沙场进行拆除取缔,共拆除沿江私建房、鱼棚子等违建21处,同时取缔非法卸沙场2处。据介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私搭滥建,不仅阻碍行洪,也严重影响松花江沿岸景观带建设。此次整治行动对松花江南岸的大顶子山到运粮河口(太安村)区域,松花江北岸的大顶子山万宝堤防(与肇东交界处)区域,予以全线清理。昨天,执法人员对四环桥南、北岸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建进行拆除,共拆除私建房、鱼棚子、羊圈、废码头等违章建筑21处,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同时,执法人员还对松北区船厂后坞滩地区域的2处非法卸沙场予以取缔,并限期半个月内将两处共计4000平方米沙堆全部清除。据悉,本次清理行动还对另外5处共300余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下发了自行。

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沙场”行动 新闻频道

本报讯(记者高平 通讯员马方)近几年,部分不法人员无视国家规定,在偏远河道非法经营“沙场”,无序采沙。非法采沙,极易损毁河道堤防和防汛设施、造成河道堵塞,形成防洪隐患,严重威胁河道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基本农田安全。5月份以来,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集中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沙场行动。截止目前,共查处非法经营沙场5个,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经营者33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举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赞誉。。

某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窑被判刑_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案情介绍】2002年2月,高家村村民某为筹建砖厂,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与本村村民小组签订用地协议,约定由其占用本组13亩耕地建设砖厂,每年向村民小组交纳补偿费6万元。随后,某便开始平整场地,挖基搭棚,并在耕地上取土制坯烧砖,造成大量耕地被严重毁坏。巷西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后,多次向某下发停工通知书,但其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既不停工,也不接受处理,严重阻碍了执法人员的工作,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巷西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将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巷西县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为某私自在耕地上兴建砖窑,造成大量耕地被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

福州开展违法采沙执法活动 清查非法堆沙场 时政

福州开展违法采沙执法活动 清查非法堆沙场 2012 08 10 06:53  郑雪 来源:福州日报 9日,市河道采沙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水利局、公安局、办、仓山区政府等展开联合执法,查处闽江下游河道违法采沙行为。执法人员在仓山区城门镇清富村发现一处非法堆沙场,内有沙约3万余立方米,有关部门出动执法人员272人,转运了4950立方米河沙,并将部分河沙推沙还江。据了解,福州市将开展闽江下游流域违法采沙专项整治行动,清查非法堆沙场。(福州日报记者 郑雪 通讯员 孙漫)。

毛集实验区再掀非法堆沙场整治风暴

近日,毛集实验区组织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区域内淮河河道的12家非法堆沙场进行依法整治并取缔。实验区管委副主任吴涛率队参加集中整治活动。 随着淮河主汛期的临近,毛集实验区境内的非法堆沙场给汛期的到来带来了重大的安全隐患。为保证淮河大堤的安全度汛,毛集实验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相互配合,坚决打击非法堆砂采砂行为,成立了指挥部、办公室、巡查组、打击组,派出人员实行24小时执勤对非法堆沙采砂行为进行压力打击,保障水利、堤坝、桥梁等设施的安全。 长期以来一些非法采沙场一直盘踞在防洪大堤上,大量的黄砂直接堆放在大堤上,影响大堤的防汛安全。实验区围绕 无船只在禁区采砂、无证采砂船只和无证砂石场全面取缔、区域砂石尾堆全面清除 的目标,连日来,全区共出动150人次、车辆60多台次,取缔。

郭某破坏耕地建沙场被处罚_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案情介绍】2006年7月,沙沟村村民郭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村北的耕地建沙场,大量购进建筑用沙并对外销售,致使部分耕地遭到破坏。经群众举报后,济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对郭某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经现场勘测,被破坏的耕地面积为2.6亩,由于沙场车辆来回较多,恢复耕种难度较大。【处理结果】2006年11月,济东县国土资源局对郭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一个月内将沙场占用的耕地治理完毕,恢复耕种,并对其处以4.82万元罚款。【处理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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